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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播性病也是罪

1999-06-10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某公司采购员汪某和仇某出差时,与两名暗娼分别嫖宿。出差回来后,汪某感到下身奇痒,经医院诊断得知患上梅毒,却未敢住院治疗,撕掉病历,继续上班。半个月后,汪某和仇某又一同出差,找到原先的两名卖淫女。后因举报,被公安机关抓获。

全国人大常委会《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》规定:卖淫、嫖娼属一般违法行为,不属犯罪行为。因而公安司法机关对嫖娼两次的仇某作出治安拘留15日、罚款2000元的处罚。而汪某虽然第一次嫖娼情况与仇某相同,是一般违法行为,但第二次则有显著区别,汪某是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这种严重性病的情况下,与暗娼嫖宿,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大,已构成传播性病罪。新刑法有规定:明知自己患有梅毒、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、嫖娼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因而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,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3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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